(2015)惠民初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马长河与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973号原告马长河,农民。被告陈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长河诉被告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长河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长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长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长河负担。审判员 解希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