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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马长河与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973号原告马长河,农民。被告陈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长河诉被告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长河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长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长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长河负担。审判员  解希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