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恢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凡孝菊与被执行人罗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凡孝菊,罗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恢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凡孝菊,女,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科技路美立方小区。被执行人罗宁,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本市钟楼小I区中行家属院*号楼****室。申请执行人凡孝菊与被执行人罗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碑民一初字第010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27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执恢字第000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 萌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地点:1305室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李治峰审判员查永谦胡跃岗案件主审人:查永谦书记员:谢萌申请执行人凡孝菊与被执行人罗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记录如下:查: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拟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执恢字第00043号案件的执行。李:同意。胡:同意。合议庭决议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执恢字第00043号案件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