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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60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生于1976年3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伏某某,男,生于1974年7月2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65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6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之规定,被执行人伏某某应于2015年7月2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借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借款偿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伏某某的银行存款、工资或其他收入31010元(其中:借款30000元、诉讼费650元、申请执行费360元)及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为止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 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