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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常增强与张凤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增强,张凤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2793号原告:常增强,男,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迟,聊城东昌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凤生,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林秀,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堂路名人苑1号楼。负责人:牛建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亚,男,汉族,该公司职工。原告常增强诉被告张凤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常增强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增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增强撤回对被告张凤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常增强承担。审判员  李德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