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郭继忠与何向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继忠,何向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郭继忠,住兴隆县。电话:151XX****XX。被告何向新。电话:138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继忠与被告何向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向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继忠撤回对被告何向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宝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