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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郭继忠与何向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继忠,何向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郭继忠,住兴隆县。电话:151XX****XX。被告何向新。电话:138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继忠与被告何向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向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继忠撤回对被告何向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宝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