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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24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xx公司与被告陈xx、赵xx、李x、任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公司,陈xx,赵xx,李xx,任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2429-1号原告xx公司,住所地府谷县府谷镇人民西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班x,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xx。被告赵xx。被告李xx。被告任xx。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与被告陈xx、赵xx、李x、任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我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x的相关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x在xx公司的股权30万元及股权收益,冻结期限为一年。原告方需要继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霍武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柴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