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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沁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振魁申请执行张小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魁,张小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沁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王振魁,男。被执行人张小五,男。王振魁申请执行张小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2)沁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小五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张小五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张小五银行存款45495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