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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肖爱军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爱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13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爱军,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1991年1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邵阳市原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年5月7日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12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3月20日因患艾滋病被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5年3月19日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收治中心。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以大祥检刑诉(2015)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爱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爱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底某日,被告人肖爱军以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甲、杨某某一小包海洛因毒品。2014年8月2日,被告人肖爱军以每小包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甲、杨某某各一小包海洛因毒品。2015年3月16日、同年3月17日,被告人肖爱军以每小包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甲二小包海洛因毒品。2015年3月19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肖爱军住所将其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搜查出疑似麻古的颗粒物2粒,净重0.05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一小包,净重0.34克。经理化检验鉴定:以上被搜缴的0.05克颗粒物及0.34克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4年7月一天及同年8月2日,被告人肖爱军两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甲、杨某某在其住所吸食海洛因毒品。2014年8月4日,被告人肖爱军容留吸毒人员张某甲、杨某某、唐某在其住所吸食海洛因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肖爱军当庭无异议,并有证人肖某甲、吴某甲、张某甲、唐某、杨某某的证言、提取笔录、称重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理化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肖爱军的户籍证明等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爱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非法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并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住所吸食海洛因毒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肖爱军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本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肖爱军在原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前再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对新罪作出判决,再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刑罚。被告人肖爱军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爱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连同原犯贩卖毒品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止。罚金限被告人肖爱军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肖 为人民陪审员 魏 昕人民陪审员 宋国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苏佳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