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狮执恢字第0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吴友云与朱龙保、张茂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恢字第00008-2号申请执行人:吴友云,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朱龙保,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张茂琼,女,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关于吴友云与朱龙保、张茂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1)狮民二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朱龙保、张茂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龙保在中国建设银行16×××19账户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跃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