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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申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曾来相与被申请人曾世伟相邻采光、日照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曾来相,曾世伟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7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曾来相,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世伟,男,汉族。再审申请人曾来相因与被申请人曾世伟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平中民一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曾来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不应当仅依据当事人自认,应当根据自然规律认定事实。减产的原因是多方面,判决赔偿依据不足。本院认为,原审依据当事人自认原则,对影响采光事实予以认定,同时酌情对减产损失作出裁量并无不当;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中也未提交新证据证明其再审主张,其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曾来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心代理审判员  张连成代理审判员  郭 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雯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