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范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应聚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虞周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聚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虞周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民初字第284号原告:应聚尚,荣民。委托代理人:范嘉贵。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冯江军。委托代理人:陈亮。被告:虞周峰,农民。委托代理人:胡建迪。本院在审理原告应聚尚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虞周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应聚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聚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79元,减半收取计1489.50元,由原告应聚尚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