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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南通市金纳工贸有限公司与焦海梅、陈伟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金纳工贸有限公司,焦海梅,陈伟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201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金纳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惠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焦海梅。被执行人陈伟兵,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金纳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海梅、陈伟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商初字第0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1078.5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1760元,执行费2491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石磊山执行。执行中,二被执行人订立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蒋晓荣执行员 石磊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