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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02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州帝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敏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帝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敏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02876号原告徐州帝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青年路271号7层710室(徐州市大学生创业园)。法定代表人陈现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洪星,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丰路165号。法定代表人赖振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章敏祥。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州帝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