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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刑二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刑二初字第20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5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5)917号起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到深圳市罗湖区万象城伺机盗窃,其先行至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万象城分店内,先假装试用该店展示台上的一部苹果6手机,然后触动手机连接的报警器,报警响后该店员工林某某前来查看,发现没有手机被盗遂以为报警器故障导致误报警,便关闭报警器后离开展示台,被告人陈某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该苹果手机报警器连接线扯断并将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苹果IPHONE6手机价值人民币4693元。其后,被告人陈某于当日10时许,又至万象城内HM商店,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该店内的一件针织毛衣、一条裤子、一双鞋子盗取(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597元),然后放在其随身携带的大纸袋内准备逃离现场,在其过安检时,安检仪发出警报,随即该店保安将其人赃并获,民警闻讯赶到将被告人陈某带回派出所处理,在派出所内,恰好顺电的员工朱某某前来报案,发现陈某后予以指认,民警在被告人陈某身上缴获被盗的苹果IPHONE6手机。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或出示了下列证据:1.书证:被盗手机、衣物、鞋子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警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手机服务报告书、售价表、被害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授权书、销售价格单据;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代表朱某某、高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及截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及证据有异议,否认控罪。辩称:其身上缴获的手机是自己使用的,缴获的衣服是其在东门HM店内购买,其没有盗窃行为。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争议的焦点:现有证据能否证实被告人陈某实施盗窃行为?对指控被告人陈某盗窃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万象城分店苹果IPHONE6手机一部的事实,经查,被害单位员工林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3月28日其在店里上班时,有一名女子在苹果6展示柜台看手机,手机柜台报警器响了,其没有发现异常将报警器关闭后,回到电脑展示柜台继续给顾客介绍产品,后手机展台报警器再次响起,其又回到手机展台,看见这名女子手里握着苹果6深空灰手机,但没有发现异常,其又关掉报警器后回到电脑展示台,又过了一会,手机展示台报警器又响了,其又走过去看见那名女子手里拿着旁边的蓝色IPHONE5C手机,其以为是IPHONE5C手机线接触有问题,就跟那名女子说不要接触这部IPHONE5C手机,然后关掉报警器回到了电脑展示柜台这边了,几分钟后,其另一名同事发现手机柜台上用于展示的苹果6深空灰手机不见了,随后就报警了,后看监控发现该名女子拔掉手机线盗走了手机,辨认出被告人陈某盗窃手机的女子;被害单位提供的被盗手机服务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陈某身上缴获的手机IMEIMEID码与服务报告书登记的IMEIMEID码一致,均为356957069095173;被告人陈某辨认顺电手机店内监控截图女子就是其本人;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涉案手机苹果6iphone616G手机价值人民币4692.86元。综上,证人林某某证言、书证服务报告书、物证缴获的手机、监控录像及截图、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某盗窃手机的事实。被告人陈某辩称,涉案手机是其于2014年6月在香港购买使用,内存为32G,手机内储存有其朋友通讯录及照片,但被告人陈某不能提供涉案手机购买票据,且对通讯录以及照片内人物名字等均不清楚,且该涉案手机没有正常使用的SIM卡,内存为16G,经被害单位工作人员朱某某证实,手机内照片均为苹果公司提供的展示素材,故被告人陈某的辩解无事实根据,不予采纳。对指控盗窃万象城内HM店衣服的事实,经查,被害单位万象城HM店员工高某证言证实,2015年3月28日,其在万象城HM店门口值班,一名身穿黑色衣服的女子挎着一个纸袋到HM店内,其以为是一般客户,大约11时30分许,该女子走出HM店时,报警器响起,随后其让该女子重新走一遍检查仪器,结果还是报警,随后其让该女子将身上纸袋打开,经检查发现里面有一件衣服、一条裤子及一双鞋子均为HM店商品,没有拆卸防盗钉,随后其就向公安机关报警,辨认出被告人陈某就是该名女子;HM店提供的防盗钉与被盗商品上防盗钉一致;被告人陈某辨认出HM店监控录像截图内的女子是其本人;万象城HM店提供售货单显示三件被盗商品货号分别为69063050、92510081、920020;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证实上述涉案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597元。综上,证人高某证言、监控录像及截图、物证被盗衣服、防盗钉、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某盗窃事实。被告人陈某辩称从其身上缴获的三件商品是案发当日其在东门HM店购买,但是其本人不能提供购买票据,且证人东门HM店行政主管证人郑某某证实,2015年3月28日东门HM店没有售出货号分别为69063050、92510081、920020的三件商品,被告人陈某的辩护意见,无事实根据,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关于其没有实施盗窃行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 宏人民陪审员  李晓兰人民陪审员  战和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博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