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三初字第0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东诉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东,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1108号原告:王晓东,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李军,男,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受理原告王晓东诉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晓东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王晓东承担。审判员 于茗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