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甘明勇与覃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604号原告甘明勇。被告覃文军。本院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甘明勇诉覃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明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30元,由原告甘明勇自行承担。审判员周芷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卢曼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