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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甘明勇与覃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604号原告甘明勇。被告覃文军。本院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甘明勇诉覃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明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30元,由原告甘明勇自行承担。审判员周芷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卢曼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