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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初字第0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方海军与刘秀英、刘俊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海军,刘秀英,刘俊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1821号原告方海军。被告刘秀英。被告刘俊豪,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海军与被告刘秀英、刘俊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海军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海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海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云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卓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