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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调确字第12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胡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12646号申请人胡X,女,1959年10月18日出生。申请人柴X,女,1982年3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X、柴X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胡X、柴X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胡X、柴X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胡X、柴X撤回对北京市昌平区永安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2015)诉前调字第02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确认申请。代理审判员  谢恩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