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调确字第12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胡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12646号申请人胡X,女,1959年10月18日出生。申请人柴X,女,1982年3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X、柴X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胡X、柴X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胡X、柴X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胡X、柴X撤回对北京市昌平区永安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2015)诉前调字第02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确认申请。代理审判员 谢恩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