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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姚某与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永民初字第1726号原告姚某。被告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姜海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凤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