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姚某与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永民初字第1726号原告姚某。被告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姜海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凤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