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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知初字第3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等与赵存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赵存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357-2号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闪。原告: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闪。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宇超、庄毅雄。被告:赵存省。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存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章 燕人民陪审员  唐利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梦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