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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知)初字第2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北京南海影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南海影业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21409号原告北京南海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三条1号7号楼。法定代表人孙永良,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希,北京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委托代理人魏超,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姣姣,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乐山区33号3幢701室。法定代表人龚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魏超,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姣姣,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南海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影业公司)诉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被告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被告爱奇艺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爱奇艺公司认为,其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故应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海影业公司注册地址虽然在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三条1号7号楼,但其主要经营地在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南街12号中国新闻社三层。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之诉,涉及被告爱奇艺公司、众源公司涉案行为是否存在侵犯原告南海影业公司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查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有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原告南海影业公司主要经营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在我院辖区,其住所亦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南海影业公司选择在我院起诉,系其行使诉权行为,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有关规定。被告爱奇艺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赵庆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易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