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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商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魏丽芬与杨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丽芬,杨晴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1293号原告:魏丽芬,职业不明。被告:杨晴文,职业不明。原告魏丽芬与被告杨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丽芬起诉称:2013年4月15日,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借款后,被告未向原告还款。款经原告催讨无着,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核实,原告所诉被告的姓名不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丽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励阳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杨 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