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瀍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杨剑与洛阳昆旺商贸有限公司、栾川县双燕炉料建材有限公司、赵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剑,洛阳昆旺商贸有限公司,栾川县双燕炉料建材有限公司,赵艳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初字第80号原告杨剑,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任亚涛,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昆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杜彦鹤,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栾川县双燕炉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栾川县。法定代表人杜彦鹏,执行董事。被告赵艳敏,女,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杨剑诉被告洛阳昆旺商贸有限公司、栾川县双燕炉料建材有限公司、赵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剑诉称:2014年9月20日,被告杜彦鹤与洛阳昆旺商贸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期限3个月,自2014年9月20日至2014年12月20日止,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却未按约定向原告偿还本金,被告栾川县双燕炉料建材有限公司与赵艳敏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直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发现被告洛阳昆旺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借钱涉嫌犯罪,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冀翠红审 判 员 陈寿卫人民陪审员 孙爱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屈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