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北执字第008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陈飞影与李标、李天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飞影,李标,李天华,陈燕基,广西桂平市华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北执字第00820-2号申请执行人陈飞影,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李标,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桂平市。被执行人李天华,男,1966年9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桂平市。被执行人陈燕基,女,1967年7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桂平市。被执行人广西桂平市华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平市西山镇凤凰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标,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4)港北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西桂平市华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内存款人民币107625.7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