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浈法民二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韶关市壹凡实业有限公司诉韶关市丰旭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壹凡实业有限公司,韶关市丰旭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民二初字第235号原告:韶关市壹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西郊建设路向前综合大楼4-7号。法定代表人:刘凡夫。被告:韶关市丰旭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八公里广东综合塑料厂内。法定代表人:汪水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壹凡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韶关市丰旭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韶关市壹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戚 耿 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梁莹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