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傅金凤与佛山市口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滘分公司)、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金凤,佛山市口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滘分公司),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794号原告傅金凤,女,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佛山市口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滘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近良居委会环市东路康湖名苑商厦南座6楼A之一。法定代表人陈佩芳。被告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515号东照大厦18楼5-12单元。负责人房晓晓。本院受理原告傅金凤与被告佛山市口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滘分公司)、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因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傅金凤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金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金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4.92元(原告傅金凤已预交),由原告傅金凤负担。审判员  李晓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思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