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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西安常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户县益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常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户县益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87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常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家,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户县益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一鸣,系该公司总经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6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常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其未到庭,也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西安市户县益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西安市户县益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14723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李晓军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