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执字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唐山市久昇商贸有限公司、史俊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唐山市久昇商贸有限公司,史俊生,沈惠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唐执字2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所地唐山市新华东道102号。法定代表人刘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唐山市久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电路。法定代表人史俊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史俊生。被执行人沈惠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唐山市久昇商贸有限公司史俊生、沈惠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0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唐民初字第112号民调解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国 才执行员 王 贺 明执行员 杜 聚 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汝和(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