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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南部县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116号原告四川南部县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南部县南隆镇滨江路。法定代表人吴明兴,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绍剑,系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清,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四川南部县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南部县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南部县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64元减半收取21682,由原告四川南部县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映德人民陪审员  谭春林人民陪审员  王治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惠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