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陶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107号原告陶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谭光亮,建始景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农民。原告陶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进一步完善证据。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付廷双撤诉。二、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付廷双负担。审判员 钟贵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