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二初字第02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海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海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二初字第02349号原告: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中心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孙广全,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金铁。被告:江海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海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立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人民陪审员 李希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日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