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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执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雪辉与梓潼县油坪页岩砖厂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辉,梓潼县油坪页岩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252-1号申请执行人刘雪辉,女,生于1968年4月,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三台县柳池镇。被执行人梓潼县油坪页岩砖厂。法定代表人张斌,经理。梓潼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梓劳仲案字(2015)第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梓潼县油坪页岩砖厂至今未履行判决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应执行标的:(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合计49451.50元;(二)执行费64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梓潼县油坪页岩砖厂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其他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其动产、不动产予以扣押、查封、拍卖、变卖;以50093.5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