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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一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郑世国与五莲县大山石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世国,五莲县大山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152号原告:郑世国,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均刚,日照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五莲县大山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石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申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福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世国与被告五莲县大山石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世国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世国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世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世国负担。审判员  苗存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