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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5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1512-1黄某某与李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512-1号原告黄某某,男,196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被告李某,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某某、李某价值16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黄某自愿以其所有重型专顶作业车一辆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对案外人黄某提供的担保财产亦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某某、李某1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对案外人黄某名下的重型专顶作业车一辆(牌号为鄂Fxx**)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褚玉梅代理审判员  刘凌斌代理审判员  何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