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筑民三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民三终字第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女,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期**栋*单元***室。委托代理人金家特,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某提交新证据,导致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3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退还上诉人吴某某。审 判 长  朱 红审 判 员  任光焰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运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