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筑民三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民三终字第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女,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期**栋*单元***室。委托代理人金家特,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某提交新证据,导致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3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退还上诉人吴某某。审 判 长 朱 红审 判 员 任光焰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运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