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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民初字第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杰与张信忠、孙浩、齐佳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张信忠,孙浩,齐佳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773号原告张杰,女,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张信忠,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孙浩,女,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齐佳林,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与被告张信忠、孙浩、齐佳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杰于2015年8月19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称因与被告自行和解,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叁佰元),减半收取150.00元(壹佰伍拾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