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蓬江区荷塘三本喷涂厂与深圳市成洋电器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760号原告蓬江区荷塘三本喷涂厂。法定代表人廖维春。委托代理人陈艳连,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小红,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成洋电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屿。本院在审理原告蓬江区荷塘三本喷涂厂诉被告深圳市成洋电器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蓬江区荷塘三本喷涂厂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市成洋电器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蓬江区荷塘三本喷涂厂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蓬江区荷塘三本喷涂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成洋电器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为5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炜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