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林群玉与王玉芳、张建耀、陈哲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283号原告林群玉,女,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祝恭凌,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俊,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玉芳,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张建耀,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陈哲慧,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群玉与被告王玉芳、张建耀、陈哲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号:(2015)晋民初字第3413号],原告林群玉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王玉芳、张建耀、陈哲慧价值65194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群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玉芳、张建耀、陈哲慧所有的价值651940元的财产;二、冻结原告林群玉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某单元的产权抵押、交易、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林敏人民陪审员李琳人民陪审员江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鲍玢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