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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蒲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蒲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221号原告南充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谯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郁忠(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桥。被告蒲瑜。原告南充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蒲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充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充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充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叙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 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