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麦国平与李庆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409号原告麦国平,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张友学,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庆新,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邱碧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燕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