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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麦国平与李庆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409号原告麦国平,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张友学,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庆新,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邱碧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燕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