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2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邓健豪、崇州市大一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与江厚政、徐珍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健豪,崇州中法环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江厚政,徐珍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2827号原告邓健豪,男,1983年6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崇州中法环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原崇州市大一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王阳春,该公司经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段正银,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江厚政,男,汉族,1943年7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徐珍珠,女,汉族,1947年9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跃,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姜晓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健豪、崇州中法环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厚政、徐珍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原告邓健豪、崇州中法环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厚政、徐珍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健豪、崇州中法环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健豪、崇州中法环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江厚政、徐珍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7元,由原告邓健豪、崇州中法环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建人民陪审员 周京燕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