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陈赵苹、陈志彬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559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赵苹,居民。2013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3年9月19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5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被告人陈志彬,居民。2009年12月7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1年4月27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3年10月6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6日,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15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5)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赵苹、陈志彬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文森,被告人陈赵苹、陈志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陈赵苹在龙海市石码镇农贸市场“汇宗食杂店”门口,将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吸食。该甲基苯丙胺系当天上午陈赵苹以12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陈志彬购买的。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陈志彬在漳州市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主动向龙海市公安局交代了尚未掌握的其贩卖毒品给被告人陈赵苹的犯罪事实。龙海市公安局遂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侦查。2015年7月3日9时许,被告人陈赵苹在被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2006室时,殴打同室人员汪生宽。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赵苹、陈志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的强制戒毒决定书;(2013)芗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书、(2014)芗刑初字第697号刑事判决书、(2014)芗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书;龙海市公安局的发破案报告、归案经过;陈赵苹、陈志彬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赵苹、陈志彬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给他人吸食,数量1克,二被告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陈赵苹、陈志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赵苹在被羁押期间殴打同室人员,应从重处罚;陈志彬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陈赵苹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陈赵苹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对陈志彬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四个月的幅度内处刑的量刑意见适当,可以采纳。在庭审中,陈赵苹、陈志彬对该量刑意见亦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赵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35日折抵刑期35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志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35日折抵刑期35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高闽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潇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