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丽群、丁全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97号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乡县。法定代表人田祖锋,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先明,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该联社职工,住安乡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丽群,女,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乡县。被告丁全兵,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丽群、丁全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9自愿撤回对被告李丽群、丁全兵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就与被告李丽群、丁全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撤回对被告李丽群、丁全兵的诉讼,这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李丽群、丁全兵的诉讼。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黄京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