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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26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永龙与郭雪峰、李颖、郭丽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龙,郭雪峰,李颖,郭丽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651-1号申请执行人李永龙,男,汉族,居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郭雪峰,男,汉族、居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李颖,女,汉族,居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郭丽慧,女,汉族,教师,住宁城县。申请执行人李永龙与被执行人郭雪峰、李颖、郭丽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0273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郭丽慧有家庭共同财产,其丈夫张彦飞名下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丽慧家庭共同财产,在其丈夫张彦飞在汐子总校的工资收入,每月扣划3000元,直至扣够185182.00元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本胜审判员  刘奇芳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