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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邓法民初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长恩与秦德晓、万书磊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恩,秦德晓,万书磊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邓法民初字第2186号原告:李长恩,男,生于1942年12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秦德晓,男,生于1964年2月15日,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万书磊,男,生于1971年9月3日,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恩诉被告秦德晓、万书磊为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恩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长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长恩承担。审 判 长  程富君代理审判员  周 克人民陪审员  杨 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