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跃峰与潘文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跃峰,潘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王跃峰,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潘文娟,男,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跃峰与被执行人潘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执行人潘文娟给付申请执行人王跃峰借款9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潘文娟在中国农业银行平陆县支行的存款16000元。二、继续冻结该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姜学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员 运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