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陈逸飞与陈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逸飞,陈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陈逸飞。法定代理人黄远萍,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郭殿花。被执行人陈超,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陈逸飞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195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超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195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陈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豫江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