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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2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小平与陈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平,陈海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190号原告:刘小平,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穆汤臣。被告:陈海峰,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张玉攀,灵璧县朱集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平与被告陈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平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平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刘小平负担。审判员  解全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屠光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