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6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宋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宋燕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6140号原告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工业东区南二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刘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梦媛,女,1987年10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姚程晨,女,1986年2月26日出生。被告宋燕,女,1970年12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燕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董 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艳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