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韩亚娟与北京世纪国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亚娟,北京世纪国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895号申请执行人韩亚娟,女,1988年5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国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外大街3号新世界中心写字楼A座1013室。法定代表人陈延刚,经理。韩亚娟诉北京世纪国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19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韩亚娟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679元及上述款项的相关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依法定程序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197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 辰审 判 员 支春娟代理审判员 郭海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京保 关注公众号“”